《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辦運〔2019〕72號)全文鏈接:
http://xxgk.mot.gov.cn/jigou/ysfws/201908/t20190809_3235816.html
《規定》修改的內容,緊緊圍繞國務院第709號令對《道路運輸條例》中關于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改備案的事項開展,《規定》修正案共計34條。
第一大變化:
適應放管服改革,維修企業“經營許可”改為“經營備案”。
“許可改備案”是本次修訂的核心,也是最顯著的變化之一。新規定中,第二章名稱“經營許可”修改為“經營備案”。增加一條第七條款,內容為:“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
這意味著審批方式發生改變,原先的“經營許可”改為“經營備案”,是管理部門管理方式從“事前準入”向“事中事后監管”的轉變,這對管理部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二大變化:
適時公布維修經營者名單,意味著維修業戶信息更加全面公開,有利社會監督和管理部門事中事后監管。
新規定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單并及時更新,便于社會查詢和監督。”
這意味著創新了管理和監督方式。機動車維修業作為重要的民生服務業,其維修也可以看作一種消費,是托修方接受汽車維修經營者提供的維修服務的消費。公布已備案的維修經營者名單,可引導消費者去合法合規的維修店鋪進行車輛的維修,同時也借助社會力量加強對維修經營者的全面監督。
第三大變化:
用技術手段從源頭加強對車輛尾氣排放的監管,意味著要求維修經營業戶加強維修車輛的質量管理,杜絕非法違規的維修操作。
新規定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規范和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公開的維修技術信息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通過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維修作業,使機動車通過排放檢驗。”
這意味著管理部門將擴大對尾氣排放的治理和監管。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會對大氣環境產生嚴重影響。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對所承修車輛的排氣、噪聲污染等技術狀況進行初步判斷,達不到國家環保標準相關規定排放標準但能夠修復的,應當按維修技術要求的規定修復到符合排放標準;無法修復的,應當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反饋國家有關管理部門。
第四大變化:
強化維修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黑名單制度,意味著構建汽車維修企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新規定中,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集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信息,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檔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維修電子數據記錄上傳情況及車主評價、投訴和處理情況是機動車維修信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建立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認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黑名單,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這意味著管理部門將汽車維修納入信用監管體系。進一步加強汽車維修行業信用信息的管理,確保在規范市場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有效增強經濟社會活動的可預期性與效率,才能讓信用越來越有用,更好地為車主生活、經濟發展、社會管理服務。
來源:邯鄲交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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